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指出要完善航空航天等战略性产业的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航天等重点科技领域的支持,有助于我国民营航天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并在全球市场上与西方私营航天企业竞争。但同时我应看到,西方航天产业在商业航天准入、发射审批、安全管理等领域,对我依旧保持先发优势,且持续通过改革继续加强对我竞争力。故此,我应在坚持自主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商业航天安全管理经验、掌握西方私营航天企业市场化运行特征,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我国情的安全管理体系,助力我民营航天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
一、欧美商业航天安全管理对我拥有先发优势
(一)美商业航天安全管理体系历久弥新,推动美民营企业不断扩大优势。自1984年美国《商业航天发射法案》出台以来,美国商业航天安全立法不断变革,以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2023年11月美国会提交了《2023商业太空法案》(审议中),寻求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革新,其重点内容有三:一是简化商业航天发射认证流程,提升发射效率。根据美国现行法规,私营航天企业面临来自多个政府机构的复杂要求。这一情况既造成了发射流程的延长,同时为更多企业进入该行业设置了政策门槛。故该法案提出,通过将认证流程整合到美国运输部的方式,厘清职责划分,减少低效审批,使商业航天安全监管更加顺畅,保证企业发射计划实施。二是弥补商业航天监管空白,降低航天安全事故风险。该法案提出建立联邦太空交通管理程序,通过建立集中监督体系和各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主动管理太空运营,以协调美国日益增加的航天发射导致的轨道碰撞风险。同时授权运输部在关键时刻实施应急安全措施,以行政手段协调商业航天企业的在轨飞行器,避免发生碰撞,保证商业航天运营安全。三是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从业审批,确保美国私营商业航天维持高水平发展。该法案建议将太空商务办公室(Office of Space Commerce)提升为商务部直属机构,赋予其更多自主性和管辖权。例如,审批颁发商业航天从业许可证、审核企业开展在轨活动的资格等。利用商务部的数据优势进行审核,避免不具备风险管控能力的公司进入商业航天产业,从源头保证商业航天活动安全。
(二)欧洲商业航天安全监管重视市场化运作,着眼培养欧洲商业航天未来竞争力。欧洲与美国一样,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欧空局(ESA)就制定基本的安全和监管框架,以管理商业航天活动。目前,欧空局着力促进欧洲航天领域的新商业机会,并为此继续革新商业航天安全监管手段。第一,充当新兴商业航天企业的主要客户。通过实施远期购买(Forward Buying),即欧空局承诺提前购买服务或产品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开发其技术所需的财务稳定性,降低其承受的市场压力,减少企业冒安全风险试验创新技术的可能性。例如,欧空局与清洁太空(ClearSpace)公司签订的ClearSpace-1太空碎片清理合约,其总价8600万欧元,预计实施时间为2025年。这一超前合同确保了企业拥有足够的资金,与具有安全保障的供应商开展合作,并使其能够专注技术可靠性提升,从而降低安全风险。该项目作为前瞻性创新技术应用,自2020年开始以来未出现过非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第二,邀请企业在欧空局运营基础设施上进行新技术试验。欧空局通过提供真实测试环境和协作平台,使企业可以在新技术全面部署之前验证其功能和可靠性,并根据反馈改进其产品。例如,欧空局的太空骑士(Space Rider)是一种无人驾驶的可重复使用航天器,旨在测试和演示轨道上的各种新技术,其为私营航天企业在受控环境中验证其创新技术提供了重要的工具。第三,为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培训,培养安全合规意识。欧空局携手欧洲空间法中心(ECSL),开设空间法律法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为其提供如:太空任务监管和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指南、标准化操作,以及其他法律相关课程。该培训班每年在欧洲空间研究与技术中心(ESTEC)举办两次,主要面向政府官员和航天从业者,欧空局借此加强商业航天高层对航天活动安全问题的重视,降低其未来工作中违规操作的风险。
(三)美国各界仍不满足于现有商业航天监管体系,欲建立新的监管框架。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马修·帕斯卡尔指出,“现有的航天法律框架不足以规范商业行为者的太空活动”;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迈克尔·鲁内尔斯认为,“应修改联邦法律,要求私营企业披露更多涉及安全的必要数据”;拜登政府发布的2021年美国太空优先框架指出,“美国法规必须为非政府太空活动的授权和监督,提供明确性规定”。此外,美国防部律师兼空军预备役法官约翰·戈林2023年在《国家安全法与政策》杂志上撰文,指出美国现有的许可制度存在漏洞,特别是部分预期性在轨商业太空活动,可能超出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的许可范围。其建议美国政府在对商业太空活动进行监管时采用任务授权框架(Mission authorization framework),该框架是根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有效载荷审查流程制定的,用于指定机构审查与特定政府利益相关的拟议任务。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美国从政府部门到学界都寻求对现行商业航天监管体系进行扩充,但其并不认为加强监管会阻碍美国私营航天企业发展。相反,美国商务部与国家航天委员会声称:“如有必要,主管机构将为此类安全监管活动,制定负担最小、反应灵敏、高透明度和适应性的审查、授权和监督流程。在符合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对审核内容以最快速度完成审批,或核准上诉程序”。
二、美欧商业航天企业依托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对我竞争力
(一)美国加快航天安全监管审查,助力美企高效自查自纠安全问题,快速重启商业活动。目前,美面对我航天技术快速进步,试图利用其较为成熟完备商业航天监管体系,在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为其私营航天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审查环境,从而进一步解放美企生产力,扩大其技术优势。7月11日,SpaceX“猎鹰9号”发射出现故障,导致20颗星链卫星部署失败,鉴于这一异常情况,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令其停飞。但是,SpaceX仅用两周时间就完成了内部故障自查和技术安全评估。7月25日,SpaceX公布故障原因并同步提出了短期修复方案。7月27日,FAA调查结果认定猎鹰9号火箭复飞不会威胁公共安全,批准复飞。当日,SpaceX成功发射并部署23颗卫星,创造了全球火箭从任务失败到复飞仅15天的最短时间记录。SpaceX作为目前引领全球航天创新的头部航天企业,已集资本、技术、市场等优势于一体,随着FAA等美国航天监管机构提高审核效率,其企业潜能势必进一步得到释放,从而提升在全球商业航天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美企善用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促进商业航天企业良性淘汰,确保政府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7月18日,美国阿斯特拉航天公司(Astra Space)宣布,完成了公司私有化并退市。过去三年,Astra的市值从数十亿美元降至约1200万美元,缩水99%。其上市时计划利用自研的火箭3号(Rocket 3)运载火箭提供高频次、低成本的小型卫星发射服务,但该火箭7次发射仅有2次成功,最终于2022年6月在一次NASA发射任务失败后退役。该公司退市后或将重新集中资源,研发此前因财务困境导致研发受阻的火箭4号(Rocket 4)。美国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和航天融资模式,为其商业航天企业提供了较为灵活的市场进入和退出能力。一方面,允许竞争力不足的企业被合理淘汰,维护商业航天作为尖端科技产业的高竞争性,为私营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提供动力。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筛选出最具竞争力的商业航天企业,并由这些可靠供应商承接由政府部门出资的国家重点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可靠性和安全性。例如,7月16日,美国国防承包商凯洛格·布朗·路特(KBR)宣布以7.37亿美元收购国家安全太空系统供应商LinQuest公司,并承接美国太空军一份价值5亿美元的五年期分析支持合同,以及一份九年期价值2亿美元的建议提供和评估协助合同。
(三)欧洲航天管理机构持续推动市场化合作,为本土商业航天企业提供发展便利。欧洲方面考虑到其本土商业航天企业竞争力相对美企较弱,故监管机构主动开展市场化运作,在监管欧洲私营航天企业的同时为其提供助力。一是欧空局(ESA)和意大利航天局(ASI)为增强欧洲企业在全球航天发射市场的竞争力,与意大利Avio Aero航空公司合作研发制造了织女星-C运载火箭(Vega-C)。依托欧空局的支持,该型火箭的性能、灵活性和成本效益均有所提高,且欧空局已将其列入哥白尼地球观测计划等未来卫星发射任务,保证其占有足够的市场份额以进行后续研发。二是欧空局与法国阿丽亚娜集团合作研发的阿丽亚娜6型运载火箭(Ariane 6)。尽管该项目近期由于技术问题未能取得预期成功,但出于重塑欧洲独立进入太空能力的考虑,欧空局将继续推进该项目。其计划在2025年再进行阿丽亚娜6号发射,为亚马逊的Kuiper项目等客户执行商业任务,同时保证阿丽亚娜6号未来几年计划中的29次发射,并最终实现平均每年发射12次的预定目标。三是由卢森堡航天局(LSA)牵头发起的NewSpace Europe项目,旨在通过促进创新、合作和投资来推动欧洲商业航天领域的发展。该项目致力于创造支持性监管环境,倡导促进太空活动商业化和确保可持续增长的政策,以鼓励降低新公司进入欧洲商业航天产业的门槛。此外,其还有助于简化卫星通信、太空探索技术和太空应用数据分析等领域的法规,为欧洲商业航天公司提供更清晰的指导方针,并吸引来自全球的投资。
三、政策建议
其一,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业航天管理体系改革,在保证商业航天监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精简商业航天活动申报、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商业航天产业准入标准,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商业航天企业充分具备风险自评和管控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业航天活动安全、高效开展。
其二,深入破除商业航天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商业航天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航天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推动设立民营航天企业评价体系和长效考核机制,对享受国家政策、资源支持的商业航天活动进行严格的事中事后评估。对长期评估不达标的民营航天企业进行处罚和产业清退,促进国家资源适度向行业重点企业倾斜,形成产业梯度发展模式,确保商业航天领域健康良好的经营、竞争环境。
其三,大力促进商业航天技术提升,积极借鉴美欧发展路径经验,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大对航天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智能控制、火箭发动机、载荷、测控通信,以及基础材料科学等领域高质量研发。加强质量控制和平台实验,建设模拟实验基础设施,切实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降低民营航天企业参与国家重点科研攻关任务的门槛,保证商业航天技术试验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其四,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发展目标为指引,以构建新质生产力为导向,以商业航天链为主引领产业发展的核心抓手,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带动全产业链个性化创新,自上而下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逐步构建统筹兼顾、协同联动的商业航天发展新局面。同时,构建商业航天新质生产力评估体系,并开展行业动态评估,及时诊断产业发展脉络,为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提供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产业合理有序、高效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