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买地,投科技

2016年07月05日

导语:

推动创新型经济模式的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十三五”期间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从国际上“创新型国家”的成功发展经验来看,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是最为活跃的两个生产力因素,是推动相关国家转型的两翼。但是,科技金融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外溢性,单靠市场化机制难以实现“资本追逐科技”的理想业态,在前期必须要有国家政策和资本的强势介入。从实践来看,国有资本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产业调控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国企“买地热”频现,凸显了国有资本投向转型的缓慢。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李炫君及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刘永元撰文倡议,深度挖掘和发挥国有资本先导性和基础性的功能,激发科技与金融的耦合效应,使国有资本在推动和引领科技创新及经济结构转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科技金融——我国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依靠廉价要素投入和不计成本的环境污染。随着人口红利的减退、原材料等要素价格的上升,过去依靠要素使用成本优势和资源投入规模优势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与此同时,经济增速从高速向中高速转变也使得过去经济高速增长累积的弊病开始逐步显现,比较突出的两点就是供给侧产业结构的失衡和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效应加剧。因此,中国经济要想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下大力气加强顶层设计,要敢于“破而后立”。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看,要素禀赋结构的失衡是限制经济增长活力最为主要的制约因素,正是基于此,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布局,其本质就是用改革的手段矫正要素配置扭曲,其最终目的就是推进经济增长驱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

 

 

从经济学原理和全球成功经验看,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实体产业的紧密结合是突破我国现有资源要素禀赋约束,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为此,2016年3月份出台的《十三五规划》用2/3的篇幅着重强化创新,并把创新摆在事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而科技创新是所有创新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但是应当注意到,科技创新是各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交互复杂作用下的一个复杂高风险过程,其资金需求比较特殊(资金大、周期长、风险高)。而金融是现代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和枢纽,优化资本、资源、先进科技与实体产业的融合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将两者耦合作用释放出来,从微观层面可以有助于化解企业科技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从宏观层面来讲,对于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科技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

 

1.现有金融结构难以对科技创新提供全面支持。建国以来,我国形成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在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但以目前银行体系的管理和监督结构,难以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有效、低成本的融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从信贷结构来讲,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稳健性”的贷款政策,对抵押要求较高;而科技企业立足主要靠科学技术、轻资产,在科技要素交易和抵押平台不健全的机制下,科技型企业基本无抵押,这就造成了银行信贷结构和企业融资需求的不匹配的问题。其次,从风险偏好来讲,作为资金供给者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风险厌恶者”,而科技创新普遍具有高风险、大投入、长周期的特点,银行出于严防信贷风险的角度,对此类项目的审批严格,导致商业银行和创新型企业很难实现“对接”。第三,一小部分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往往也要付出比市场价格普遍较高的融资成本。

 

 

2、直接融资规模不足导致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单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本市场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资金类型,是科技型企业最佳融资模式。近些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发展十分迅速,但相对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而言,“池子”仍然很小,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新三板扩容后,等待挂牌企业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其中以中小型科技企业为主,这也充分说明科技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但新三板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缺陷,上市企业的数量与企业整体数量相比小,致使科技企业融资问题无法完全解决。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结构优化速度缓慢,融资方式愈发“间接化”,而企业债券发展严重滞后。中小型科技企业无法进行自主发债,只能采取“抱团发债”的尴尬模式,致使融资规模有限,难以满足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3、科技创新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科技发展过程的风险防范问题是我国科技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完善的科技保险体系能够有效的分散科技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目前,我国科技金融领域并未形成完整的风险分散机制,科技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两端均受到较强的抑制。从需求角度来看,我国大部分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落后,投保意识不强,甚至以为科技保险与其它保险没有差别,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更愿意把资金投入研发和市场开拓环节,使得科技保险的需求环节受到显著的抑制。从供给的角度来看,保险机构实质上是依据大数法则组建的运营体系,即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的基数和保险费率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保证保险机构具有足够赔付能力。从目前我国的参保企业来看,参保科技企业数量有限,达不到大数法则的要求,削弱了保险公司提供此类险种的动力。

 

 

三、促进国有资本与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

 

当前,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科技金融领域的诸多软硬基础设施尚未完善,需要国有资本发挥积极的引导性和基础性作用。2015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增强国有资本在推动我国产业政策调整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包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内的国有资本在科技金融领域要充分发挥其引导性功能,借以推动产业资本和科技资本的深度融合从而助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一)优化国有产业资本布局结构,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1、创新国有企业科技型投入的机制模式。从目前我国科技企业的构成来看,相比于民营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资金投入和科技成果产出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提及科技企业发展时,必须首先要改革国有企业的科技投入的机制和模式,并着重做好以下两点:一是要逐步改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在绩效考核方面,在强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要将科技创新投入等非商业目标(国有企业R&D人员全时当量、R&D经费、R&D项目数、新产品项目数、开发新产品经费、新产品销售收入)纳入高管和董事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国有企业的科技投入导向。二是有必要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优化国有资本在科技项目上的审批流程,尽量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在投资上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要做好项目的评估、尽职调查、企业对价、签订合约、退出机制等相应工作。

 

2、发挥国有产业资本的撬动作用,带动科技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依据生命周期理论,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周期较长,融资需求也较为急迫。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类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因此,要大力通过国有资本带动科技类股权基金的发展,着力打造由国有基金牵头,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科技类股权投资基金,重点为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同时,在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上,要按照经营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运作,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3、将科技金融产业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重要方向。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改革国有资本经营授权机制”的重要载体。在完善各种制度的前提下,提倡以资本经营为核心的经营模式,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的运作,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具有独特的投资带动效应和战略引领作用,对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将科技金融产业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重要产业方向,有利于引导国有资本向新兴产业进行深度资源配置,深度挖掘和释放国有资本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一是可以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带动大量民营资本甚至外资参股投资科技金融企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二是投资控股参股重点服务于科技创新产业的金融企业,整合金融资源,战略引导所投资企业践行科技金融服务的经营理念;三是对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和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以更好的满足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打造国有金融资本成为实施创新驱动的强力杠杆

 

金融作为沟通科技与资金的重要的桥梁,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尤其是国有金融资本在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的指引作用,打破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壁垒,盘活资金供给,激发创新活力,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政策性为主,商业性为辅,强化国有银行业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政策性银行要发挥其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的作用,增强向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园区的支持,国家可以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重点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领略国家发展的意图,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商业银行科技信贷的比重,在科技信贷程序上,要优化程序,在合理风控的基础上,给予符合国家发展的政策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例如,要进一步丰富贷款抵押担保,弥补科技型企业担保不足的问题,还要积极开发抵押与质押担保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2、积极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开展投贷联动、投贷联盟,实现股权和债权融资的良性互动。投贷联动是指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股权+债券”的形式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科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股权和债权的融资结构,以降低其综合融资成本。要积极鼓励国有金融机构适度承担风险,进行大量体制机制创新。一是要积极鼓励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围绕资本市场升级传统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模式。二是要积极推动科技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事业部的设立,聘用有创业投资、互联网开发等专业人员,开发兼具传统信贷与股权投资属性的创新金融产品。三是打造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投贷联盟,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直投业务紧密连接起来,实现国有资本对科技金融资源的有机整合。

 

3、积极推动设立国有控股的科技要素交易平台。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创新一般要经过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商品化—产业化等完整的过程,每个阶段不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特点,尤其是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来检验技术成果转化情况,此过程会并伴随巨大的风险,通过市场要素交易可以有效降低这种风险。并且,组成创新市场的要素有很多个,如果单纯地进行技术交易,将面临成果转化难、投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难等多个问题。因此,有必要积极设立国有科技要素交易平台,通过金融要素市场所特有的融资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实现科技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鼓励开发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科技产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防范机制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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