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国制度性宗教与传统村落的管控与共生

2016年11月07日

导语:

杨庆堃在《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一书中,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具有独立的概念、仪式和结构,并通过神职人员系统发展,从而具有一种独立社会制度属性的宗教,统称为制度性宗教。这些宗教是具有普世救赎性的高级宗教,获得了法律的承认并有公开存在的权利。其中,佛教最早于汉代传入中国,为适应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环境,多次进行了本土化调整和改造,已基本成为中国制度性宗教,本文不再对其多加评论。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杨洁在西北部分乡村地区进行田野调查,发现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空心化和文化缺失,导致不少村民价值观错位、道德缺失、伦理失序,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非中国制度性宗教不断变异并广为扩散。

 

 

一、乡村宗教中的“异象”和“乱象”

 

随着乡村产业结构的变化,乡村社会在多种力量的作用下寻找新的精神需求,促使不少村民到宗教中寻求依托和慰藉。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在时代和社会的变化中,与乡村社会的传统文化共存,乡村宗教格局呈现多元化发展。这其中不同利益团体交织,产生了乡村的宗教社会中的“异象”和“乱象”。

 

(一)宗教组织人员的责任缺失

 

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在乡村的逐渐壮大,不可避免地形塑着村民的生活形态以及文化观念。神职人员的品行和教化能力极大地影响着宗教教徒的思想,其号召力和影响力更渗透在日常教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作为宗教组织者,神职人员不仅完善了宗教的内部组织秩序,还对乡村社会生活生产、人际产生影响,甚至对乡村治理产生冲击。西北地区神职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部分人员宗教造诣不高,对教义、教理理解不深甚至有误,没有传道解惑的能力;更有甚者品行不正、善于伪装、缺乏责任,富有权力欲望和政治野心,企图以宗教的名义敛财。例如X村某村民,故意制造贫困假象侵占其他村民利益,同时利用当地教会“二把手”的身份获得更大的权力,并随其地位提升和在教会内话语权扩大,造成教徒与其他村民、基层政府的意识对抗。神职人员为代表的掌权者往往通过举办仪式、制定教规来强化组织内绝对权力、核心地位,借助神权扭曲教徒正常人格,引诱教徒盲目跟从,煽动教徒集体犯罪,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与此同时,一些穷困的、处于社会边缘的村民受到影响,主动加入教会,在过分追求权力的过程中失去理智。这样不正常的发展就导致宗教在介入乡村社会后不断逆反。

 

 

(二)失控的宗教教育

 

基层政府为了乡村社会宗教维稳,对宗教实行了“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件事情上。一是宗教组织大型集会及活动时,“村里会有人看着他们”。二是不允许宗教活动进校园,不允许学校的老师、学生去教堂参加活动。然而,政府对教育世俗化的管控仅能在开学期间实现,假期宗教教育则处于失控状态。例如,J村13名儿童被家长带到天主教堂参加“暑期课程”,学习天主教教义、学唱宗教歌曲《走苦路》。监护人引导儿童接受信仰的同化过程,是所有制度性宗教传承和传播的一种方式,这种有组织的宗教活动,依托亲情这一与生俱来的天然媒介,使没有自主自决能力的儿童的内心受到隐性的影响。基层政府的监控既不能阻止宗教代际传播,也隔绝不了仪式、人际传播,传教传单的使用随着宗教教育的脱管,也“失去了控制”,政府不清楚宗教在乡村发展的真实情况。事实上,通过单纯控制无法实现当地宗教格局的长治久安,除了维稳,政府更应该思考的是我们应当如何让当地的宗教不逆反,如何使其真正的融入本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三)“政”与“教”的利益争夺

 

西北地区有许多少数民族聚居村落,不同少数民族有全民信仰同一种宗教的现象,比如土族、藏族信仰藏传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信仰伊斯兰教。在这种情形下,宗教势力、民族势力产生的矛盾更为突出。一是宗教内部的矛盾。宗教中由于利益争夺而导致内斗的例子并不鲜见,哲赫忍耶教派就曾经发生过内部支系为争夺整个教派的领导权而指使、煽动教徒发生集体械斗的暴力事件。二是基层政府与宗教势力之间的矛盾。宗教势力不仅是信仰上的统治者,同时也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教长为教区内的政治统治者,其管制权力在很多时候大于基层政府。对于宗教群体之间的事件,某些基层政府根本无法介入——这也导致了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干部的不作为,政府管理的缺位给了渗透力量可乘之机,进一步在自己的立场上推动了宗教的“非正常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基层政府在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宗教问题时,可能直接影响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如果处理不当,将激化矛盾。

 

 

二、乡村的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发展成因探析

 

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乡村社会秩序不断变化。乡村社会转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发展。

 

(一)宗教的“疗伤”作用

 

在医疗卫生条件落后的乡村,教徒多为缓解身体痛苦、疾病困扰、心理苦楚等原因而信仰宗教,他们的生活、思想随之发生改变。其中,一类教徒主动通过自己经历或听到的故事积极传播教义,另一类教徒则反馈消极。消极者中有许多老弱病残,曾经长期被社会及家人遗忘,在外界眼中,他们常与贫穷、懒惰、无知等消极词语相关联,致使其长期处在自卑、自闭的心理阴影中。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逃离乡村,留守老人早已不是家庭的核心人物,在村落社会家庭伦理的改变中,成为了家庭最底层的、最受排挤的失落人群。在经济能力不强、日常文娱活动匮乏等情形下,宗教的进入使留守老人排解了孤独,这是现代乡村村民的一种现实需求。

 

 

(二)传统文化的式微

 

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初期介入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必然会遭遇本土文化的本能排斥,但这并不足以彻底消解其生存的空间。究其原因,还是要归结为传统文化的日渐羸弱。一是由于本土文化已无法满足村民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需求。民间信仰被不断扫除,尤其是村民信仰已久、具有浓厚村落特色的土地神信仰体系遭到破坏,村民的精神家园失去了归宿。因此,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传入对于长期被社会遗忘、缺乏精神归宿的失落人群来说,意味着被重视、被认可。二是基层政府对弘扬传统文化的漠然态度。政府的冷漠和消极必然会加速传统文化的消亡。2010年,J村自发组织民间古镇保护小组,却在缺乏政府的保护和文物修缮中举步维艰,对建筑损毁和文物盗窃无能为力。三是乡村社会中权威流失。民俗活动的程式逐渐简化,民间信仰组织愈发松散,传统文化对群众的约束力影响甚微,村民对本土文化的不自信,加快了以个人为出发点的教徒对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心理认同,传统村落的社会体系也因此逐渐改变。

 

(三)宗教、宗族的组织化

 

乡村受非中国的制度性宗教和民间信仰的相互影响,包含了以宗族血缘关系的亲族认同体系,但村落中的宗教势力、亲族关系由于缺乏制度认同和支持而被被排除在村落治理体系之外,政府政治力量成为村民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唯一的合法的力量,村民自治变得单一。与此同时,亲族势力找到了新的依附力量,即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支撑。家族中并非所有人信仰同一宗教,却不会因信仰上的分歧而使家族产生解体、分裂,这就使得依附宗族成为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发展的传承载体。这种以宗族为基础而形成的群体信仰使宗教利用宗族在基层社会权力网中的各种资源来维护并发展。西北地区大多数的宗族既无宗祠,也很少有族谱之类的文本,主要依靠成员生活上的往来和形式上较为松散的组织观念维系,因此,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纽带,以进一步连结和固化宗族的亲属关系。宗教具有信仰凝聚力,不论是非中国制度性宗教还是民间信仰组织,都会造成信仰的团体认同,进而划分社会区隔,甚至导致社会的分裂,宗教势力借由宗族的发展使村落治理变得更加复杂。宗族组织与宗教组织代表的非正式组织在村落治理中与基层政府代表的正式组织博弈,实质上反映了正式组织的主流政治价值观不被普遍认同,其合理性、权威性受到一部分以村民为代表的宗族、宗教自发组织的质疑。

 

 

三、对策与建议

 

在多元宗教文化的村落,基层政府一直以来坚守的“平衡”局势逐渐被攻破,政府不断地控制,却不断地失控,原因何在?这就像一个不断循环的“怪圈”,如何协调这些矛盾,实现多元宗教文化村落的和谐、稳定,是我们迫在眉睫的难题。

 

(一)严禁非法传教,加强对传播方式的管理和引导

 

政府对宗教的管制应当针对宗教活动而非干预宗教信仰,管制的强化只能迫使宗教在“台面上”被规范化,并不能使宗教减少。隐性的教义根植于人心,产生“地下”宗教,最终只能导致宗教格局的愈加复杂。面对宗教管制的局限性,如何加强对宗教传播方式的正确引导就成为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首先,重视乡村老年群体的作用。在本土文化和现代文明、宗族与当地政府之间,老年人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有着继承性的影响。加上现在村落中老年人群体占比重大,政府可以充分地发掘老年人尤其是乡贤阶层关于文化、历史、传统、道德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非正式制度”,使之成为通行村落治理策略的模式。第二,严格约束宗教对青少年的影响。监护人对青少年的宗教活动,尤其是对非法宗教传教活动的决定权应该受约束,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应该接受世俗教育,国家和政府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代传性宗教在宗族的扩散及影响是长远且牢固的,如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宗教活动决定权不受必要限制的话,加入邪教的监护人对家中未成年人无疑会产生心理和生理上双重伤害。第三,将宗教作为乡村治理的手段。除了武装抗暴,防止不同信仰村民起冲突以及对抗、打击极端宗教势力以外,政府应对宗教进行渗透管制,及时掌握基层宗教发展的具体情况,防患于未然。民间信仰与非中国制度性宗教之间的竞争力需要国家的宏观把控,宗法制度、宗教信仰在政府和村民之间应当是协调利益的介质,政府应利用其特性,并将其转化为村落治理的积极因素。

 

 

(二)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加强经济文化管理

 

经济发展方式决定人的生活方式,从而可以影响宗教信仰对日常行为的渗透和决定程度。发展经济是推动乡村地区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建设必须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否则可能适得其反。应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建立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广场,丰富村民精神生活,从兴趣形成社团,建立多元的精神世界。

 

(三)加强宗教组织管理,构建与乡村治理协调发展的宗教信仰体系

 

Z市新建大量“新型回民村”,新村周围是由政府通过征地建立起的太阳能源供应点,新村成为独立封闭的伊斯兰文化体系,这种刻意实行的民族聚居甚至会导致基层政府失去管理权。基层政府在不该专断的地方专断,在处理宗教极端势力的问题上,该专断的地方又没有专断。“把劲儿使错地方”的原因,是基层政府缺乏对民族与宗教问题的客观规律的足够认识。首先,政府应从宗教移民和跨境迁徙的角度研究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传播、活动特点和规律,通过行政手段单方面地促成聚落,只能是拔苗助长、事倍功半。其次,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强化干部审查,牢牢把控宗教社会现状。第三,政府应加强对神职人员的管理,将提升传统社会组织、宗教组织成员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作为目标,使其在符合社会公共治理制度的前提下辅助乡村治理,协助解决弱势群体发声、村民冲突与矛盾等公信力集中表现的问题。任何宗教组织,都有其独特性与多面性,即便在同一宗教内部,也有温良中正的与极端激进的划分。政府之所以处理宗教极端势力无力,在于过于坚守某一笼统的宗教政策,而弃宗教的特殊性于不顾。因此,处理民族宗教问题,需要以专业认知为基础,需要尊重特殊事物的特殊规律,这也是国家治理合理性的根本保证。

 

 

结语

随着本土文化的日渐衰微,非中国制度性宗教在中国乡村的扎根已是既成事实。当前,很多基层政府依然没有走出“二元对立”的传统治理思路,试图单方面地通过管制宗教的方法求得社会的表面安稳和本土文化的复兴。但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一旦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政府应将民间信仰与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共存视为一种文化发展的契机,通过有节制的管控与建构性的引导,在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在多元文化中、在最真实的生命中自行判断和处理。从更加宏观的层面来看,如何处理民间信仰与非中国制度性宗教的关系对我们处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关系也有重要启示。相信我们定能找到一条属于国家与民族的特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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