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任性决策关进笼子!

2016年01月27日

编者按:

决策难,科学决策更难。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深层次利益相互交织,360度无死角的思考和论证势在必行,公共决策质量重于速度。“快餐决策”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恶果也往往如影随形。按照辩证法,公共决策中的“不可行性研究”本身就应是“可行性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遗憾的是,在部分重大公共决策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先入为主、按图索骥,“任性”地将目光锁定在决策本身所带来的利益—“可行性价值”上,而主张“不可行性”的反对声音往往被漠视,甚至被理解为“唱反调”“泼冷水”。有权不可任性,“以限代治”、“以涨代治”要慎行,“不可行性研究”要做好做足,请听太和智库研究员郁晓大声疾呼。

 

任性的“可行性”

 

 

先来看一则时事新闻:“正在召开的北京市’两会’上,北京市交通委对市民关注的供暖季单双号限行问题作出回应,称研究单双号限行是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放,缓解雾霾。”

 

新闻一出,新华社立即发出时评:“奥运会、雾霾红色预警等临时性的单双号限行对于北京市民来说并不陌生,但能否在供暖季实行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确实需要深入论证。这种涉及群众财产使用权益和出行权利的重大公共决策,先要做好‘不可行性研究’”。时评断言:“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危害,往往比贪污腐败更可怕。”

 

自从“尊重科学、尊重知识”的口号写入“科学发展观”和治国理政方针,重大项目决策前必须经过专家的可行性研究已经成为常态,这是决策科学化的一大进步。但在GDP为纲的指导思路下,“发展才是硬道理”已经被演化成“先发展后治理”的惯性思维、任性思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科学化决策的现状更不容乐观!地方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的首长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污染工程层出不穷,这些不全面、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无一例外地通过了“可行性研究”。遗憾的是,这些“可行性研究”并未能有效防止决策的失误,既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更衍生出一系列社会乱象。

正如新华社评论中指出的:“有的地方搞重大工程建设拍脑袋就定了,花费巨资的主干道刚开通就堵,大手笔兴建的飞机场、火车站常年门可罗雀;有的地方一纸文件’半夜鸡叫’就限行、限购,反对声四起,不得不朝令夕改。”类似案例比比皆是:上海市楼市调控细则出台,让民众讨论起如何规避政策,“假离婚”、“借他人证件”等都成了所谓“办法”;广东某市出台禁止养猪规定被旋即取消;山东潍坊市某区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强制要求公务员卖房被紧急叫停;湖北省某县发红头文件规定全年公务用烟数量被很快废止……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老百姓的“智慧”是无穷的,种种看似严密的规定被轻松突破,造就令人啼笑皆非的“买房式假离婚”等系列荒唐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共决策初衷是为人民谋福利,但人民并不买账;而另一些失误的决策背后,若隐若现的是“长官意志”的身影。上项目、做决策的缘起是“首长”拍脑门定下的“调子”,然后地方政府再组织某些“听话”的专家曲意逢迎式地“论证”可行性,甚至不顾科学规律和实际情况,把明知不可行的项目“论证”为可行!最后让纳税人为失误的公共决策买单。原本在可行性论证程序里面不可或缺的“不可行性研究”,被一些官员有意无意地忽略或简化掉了,这种“可行性论证”甚至还成了某些地方官员逃避管理责任的避风港。

 

用“不可行性研究”阻断“试错”

 

我国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沿用“试错法”(Trial and Error)的改革思路,在禁锢刚刚打破的阶段,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活力,在当时历史性条件下功不可没。但随着经济体量的增长和社会矛盾的加深,利益纠葛错综复杂,政策的长期和短期效应往往背道而驰,“试错”的难度和成本日益增加。当下,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有些部门仍以“试错”、“摸着石头过河”为挡箭牌草率决策,受阻后又迅速“朝令夕改”,损害的是决策部门的公信力,耗费的是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影响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样的昂贵学费,是不能以“试错”二字文过饰非的。

 

有人会说,这些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我们绝大多数的决策都是正确的,对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下产生的决策进行“不可行性研究”,会不会贻误发展时机,影响办事效率,造成人力财力浪费?实际上,公共政策中的“不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本就应是一体两面,论证公共政策中明显的不足、隐藏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是对目前单边思维倾向的纠正,把应对的关口前移,把“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它可以防止可行性研究程序中的片面性,防止重复建设和无效之举,也可以预判政策执行后可能出现的漏洞和消极影响,从而有助于决策机构提前积极应对。这种从维护社会的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出发,基于对决策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考虑而进行的全面论证和权衡,本身就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

 

把“任性决策”关进法律的笼子

 

笔者认为: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首先应该将不可行性研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里,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政府机构应拨出专门经费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参与不可行性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应与决策部门没有利害关系,以保证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第三,要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有了法律和制度约束,才能敦促决策者以科学的决策方法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机制讨论决策权的划分、行政决策权行使的方法、决策者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违法决策的法律责任认定等事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法律体系、加强民主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建设。

 
 

“以科学的决策方法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但也绝非易事。因为要保障决策的真正科学,就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的监督体系,使得那些习惯于“拍板”的决策者们不得不放下身段,告别权力的“任性”,自觉地告别“长官意志”,从快意的“一往无前”转变为谨慎的“瞻前顾后”。否则,在流官制度沿袭了两千多年的中国,要想做到“不唯上,只唯实”“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没有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没有健全的法制监督体系,单凭行政官员的个人水平和觉悟很难实现日常决策的科学化和科学决策的常态化。在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只有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重大决策失误才能得到有效避免,社会的“怨气”和“戾气”才能有效减少,全体炎黄子孙才能共享“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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